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拟选任30名听证员。
二、选任条件
(一) 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听证员应当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管理和听证工作安排。
为便于开展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听证员:
1.具有五年以上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专业技能,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或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4.现任或者曾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选任程序
(一)初审和考察。本院组织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确定初步人选,并对初步人选的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提出拟选任人选。
(二)拟定和公示。拟任人选经本院审定后,通过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三)公布选任结果。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本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四、听证员职责
1.受邀参加梅州市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听证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2.参加听证会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办案秘密等。
五、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六、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2022年9月15日至9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本次选任接受单位推荐和符合条件的公民自荐报名。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单位推荐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名均需填写《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人选推荐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需加盖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公章。(注:报名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
请在公告下方下载《登记表》,并在截至日期前将《登记表》、身份证(正反面)、其他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PDF版)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如有专业资格证书或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的也请一并扫描发送。文件名格式:听证员报名材料+姓名。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黄永峰
联系电话:0753-2186209
电子邮箱:mzjcays@163.com
本公告由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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