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接收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进行受理。
二、审查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进行审查,了解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信息,查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1.审查后同意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制作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审查意见,予以结案。
2.审查发现决定不当的,制作《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送达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对案件进行重新核查,并审查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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