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三、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四、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明细表(按经济分类)
五、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明细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院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目前,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保障建设的要求设置22个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相关检察工作。
(三)本部门人员构成情况:我院共有编制数121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07,事业编制14),2016年初在职人数为107人(其中:行政编制97,事业编制10),离休1人,退休47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485万元,比上年增加826万元,增长49.78%;支出预算2485万元,比上年增加826万元,增长49.78%,收支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起实行省级财物统管改革,我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各项经费在省财政保高托低政策的影响下,得到有效保障。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85万元,比上年减少40万元,下降47.05%,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比上年增加1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5年没有因公出国(境)业务,2016年有因公出国(境)业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5万元,比上年减少30万元,下降46.15%;公务接待费10万元,比上年减少20万元,下降200%。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591.64万元,比上年增加15.43万元,增长2.67%,与上年基本持平。包括:办公费21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22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劳务费6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4.64万元,日常维修费1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256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5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5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56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月1 日,检察院共有车辆20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办案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未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有关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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